清远市农商银行公益基金会协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清远市农商银行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各项业务活动的顺利开展,加强协议管理,结合基金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所称协议是指基金会为各类公益事业及增值保值而开展的所有项目并与境内外政府、事业单位、社团、公司及个人订立的含有权利义务关系内容的各类协议文件及其附件,及有关的补充协议、意向书、备忘录等协议性法律文件。
第二章 协议的审查与责任
第三条 对外签订协议,应贯彻“先审后签”的原则,必要时须经法律顾问(律师)审查并签署意见。
第四条 基金会法律顾问(律师)由清远农商银行合规与风险管理部特别指定。
第五条 协议一般以书面形式报审,并附相关材料,如:批复、函电、可行性报告、资信调研、以及必要的情况说明等。需送指定律师审查的,律师收到送审文件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签署意见,报理事长审批。(特别紧急复杂协议的审查期限,由基金会与律师另行商定)。
第六条 对不适宜书面形式审查,或必须有律师直接参与起草、签订的重大协议,要安排律师参与考察、调研、谈判。
第七条 法律顾问(律师)对协议中出现的下列问题负责: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法律审查工作,延误了协议谈判和签约进程的;法律审查发生重大失误给基金会造成损失的;视损失情况追究其责任。
第三章 协议的签订
第八条 基金会签订的所有协议,必须事先经主管领导和法人代表审批后,才能对外正式签署;
第九条 协议文本的尾页上应由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人签名、加盖基金会公章,并加盖骑缝章。
第四章 协议的履行
第十条 协议签订后,协议双方应严格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
第十一条 要加强协议履行全过程的跟踪管理,防止发生纠纷。协议履行过程中,如果由于职能部门和经办人的过错造成基金会单方面违约、从而酿成纠纷的,应由职能部门和经办人负责,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
第五章 协议纠纷的处理
第十二条 在协议履行过程中若出现纠纷,应及时通报法律顾问(律师)并做好处理纠纷的有关准备。
第十三条 出现纠纷应首先通过双方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达不成一致的可以诉诸法律。
第十四条 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的案件,应经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批准授权,由律师代理基金会处理。
第十五条 处理协议纠纷案件中的责任:发生协议纠纷以后,项目经办部门应及时报告,不得擅自处理,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协助律师处理。律师接到纠纷情况报告后应及时立案,并根据有关材料出具法律意见书,报基金会相关领导按法律程序处理。
第六章 协议的档案管理
第十六条 凡基金会对外签订的协议,除协议必备的条款外,应当在协议后附有各方当事人的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内容。
第十七条 协议签订后,协议正本及所有洽谈资料原件应整理成卷,统一保管。
第十八条 协议履行时,应建立协议大事记,记录协议履行中的重要情况,妥善保存往来函电。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清远市农商银行公益基金会负责制定并修改。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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