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农商银行公益基金会印章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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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版)

第一    

第一条  为实现清远市农商银行公益基金会(以下简基金)印章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保证印章管理的权威性、严肃性,确保用印的安全和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国发1999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印章包括行政印章、法定代表人印鉴、财务印章等。

第三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所属印章

第二  印章的式样、名称、字体和质料

第四条  基金会印章为圆形,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法定名称,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第五条  印章所刊文字,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

第六条  基金会凭以下条件之一可以申请印章刻制:

(一)关于机构设立、合并、更名的文件;

(二)因印章遗失、磨损申请重新刻制印章的请示;

(三)因业务需要申请刻制业务印章的请示。

第七条  基金会印章的刻制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由秘书处负责填写《清远市农商银行公益基金会刻制印章申请表》,经理事长同意后,到当地有相关资质的刻章单位刻制。

第八条  印章刻制完毕,秘书处要对印章进行登记备案。

第九条  印章启用时,应向相关单位发出启用印章的通知,明确正式启用时间并附印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提前启用印章。新印章启用后,旧印章同时废止。

第三  印章的保管、使用、销毁和检查

第十条  印章保管实行双人专管、登记备案制度。印章交接需填写《清远市农商银行公益基金会印章交接登记表》,做好印章交接登记。

第十一条  印章必须存放在具有防盗功能的柜(箱)子内。

第十二条  印章保管人员因休息、岗位调整或其它特殊原因离开本岗位,或者临时委托他人保管和使用印章时,须严格履行交接登记手续,防止印章被滥用或盗用。

第十三条  任何人不得擅自将印章携带出保管室以外使用。

第十四条  严禁在空白纸、空白信笺、空白奖状和证书等加盖印章。

第十五条  使用印章必须填写《清远市农商银行公益基金会使用印章审批表》,注明使用印章的原因、需要盖印的份数等,由理事长或被授权人签批方可使用。

第十六条  盖印应在落款日期的中间偏上位置,上不压正文,下要骑年盖月,压住年、月、日中间四至七个字,且要盖得端正、清晰、美观,严禁错盖、漏盖。

第十七条  有保存价值的旧印章,应切口封存保管;无保存价值的旧印章应及时进行销毁。

印章销毁(封存)需填写《清远市农商银行公益基金会印章销毁(封存)申请表》,由理事长或被授权人签批方可处理。停用的印章由秘书处负责封存或者销毁,个人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八条  印章保管员应每个季度对用章情况进行自查,定期装订相关表格,并按年度归档保存,严格管理。

第四  其它

第十九  如发现伪造基金会印章或使用伪造印章者,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发生印章丢失时,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立案侦察,并声明遗失的印章作废。对于造成印章丢失的直接责任人,依据事实情节,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  各有关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印章管理规定。对于违反印章管理规定的工作人员,应根据事实情节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规定追究当事人和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情况,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本办法实施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有修改的,按照新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2018310日开始实施,原《清远市农商银行公益基金会印章使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清远市农商银行公益基金会使用印章审批表

                   2.清远市农商银行公益基金会刻制印章申请表

                   3.清远市农商银行公益基金会销毁(封存)印章申请表

                   4.清远市农商银行公益基金会印章交接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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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8日 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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